「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草案)

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八十九年一月修正後之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會銜訂定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細究政府開放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兼具有居住與存放農務材料及放置農機具需求之空間,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屬農地容許使用之ㄧ種。本辦法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訂而制定,更進一步提供農民興建農舍之法令依據與申請方式,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釐清法令疑義。

本辦法除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第三條增列第三項、第四項徵收相關規定與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增列有關福建省金門縣適用之特別規定外,其餘條文並未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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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在10075日在營建署召開公聽會修法硬闖農地農舍興建辦法,此舉限制農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範圍,已嚴重違背憲法賦予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更損害全國農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只要本惡法一經公告實施,農民、農地永無翻身之日,在此敬邀全國農地所有權人,集村起造人,農民、農地、農權自救會將於100715日於台北總統府向政府表達我們的堅決〞反對此滅農的法案。請於100年7月12日前完成報名,以利安排車輛。

連絡電話:03-535-1298

農民、農地、農權自救會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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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先生

副本:民視、三立、自由(新聞組)、農委會陳武雄主委

呈請總統大人為遭行政官員迫害之受害者伸冤,現行民主法治國家怎可容忍大搞民粹的行政官員繼續存在呢

行政院農委會大搞民粹,危言聳聽,大肆宣傳保護良田,糧食危機,結果每年浪費100多億補助21萬公頃休耕之大地主合理嗎?

行政院農委會大搞獨裁民粹,以積極保護良田為由,找已實施10年的集村農舍當代罪羔羊。令發當日直接禁建10年總共才用掉28公頃農地的集村農舍;但任何一個政府辦的市地重劃案確高達數百公頃農地依然照准,人民豈能容許此種獨裁政府,民主國家豈能容許農委會知法、玩法如此殘害人民呢?完全不給落日條款直接判人民家園死刑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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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正本:總統馬英九先生 

  副本:三立、民視、自由(新聞組)農委會陳武雄

農地糧食危機遭總統馬英九列為國安層級,但農耕成本高於賣價可悲啊!一斤米才賣9元,農委會是否針對各種農產品予以補貼並請求明訂公告,另即然鼓勵複耕及糧食危機即應停止休耕補償金,每年花佰億納稅人的錢,此種作為本未倒置,合理嗎?民主國家執政人員應秉公處理,降低對百姓之財產,勿大稿民粹手段,以保護良田做為神主牌扼殺人民權益。

行政院農委會針對特定農業區保護優良田地禁建用地最少的集村農舍(10年才用掉28公頃)且不用公告、緩衝、合理嗎

但對單一農舍、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大面積開發案繼續通過或給予檢討緩衝修訂,公廳會公告討論等做法;相較之下對集村農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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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位起造人:

監察院監察委員將於10063(星期五)巡察新竹縣,接受民眾陳情。

鑒於農委會對於421日立法院的決議,及54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視如糞土

     置之不理,在此呼籲大家,站出來告訴我們的青天大老爺我們「冤枉」啊!

請監察委員替大家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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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集村之友大家好:                                        
   在這一兩個月來,集村自救會一而再、再而三、不斷的向馬總統、行政院吳院長及監察院王院長及各監察委員寄陳情信函,終於在4月21日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決議案,要求農委會讓原本已經提出送審的興建案,按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繼續審查,另外監察院余騰芳委員也在五月四日提出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農委會未經召集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等充分討論審慎研議及評估,即逕行核釋全面限制集村興建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實屬草率。」其次農委會作法未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制要求,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解釋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更沒有符合有關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余騰芳委員直斥農委會根本是「亂搞」!依規定農委會必須在兩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說明或是擬出妥善的解決辦法,屆時,監察院若示不滿意,將不排除提出農委會彈劾案。
 
   雖然經過近日的研商,農委會水保局內部的決定竟是傾向維持原案,沒有轉圜空間,不過更令人訝異的是農委會在去年十月十五日雖然已經公佈集村農舍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行政命令,而宜蘭縣政府却在去年十一月八日審核准了一個位於特定農業區的集村農舍興建案,據指出該案是在去年十月十五日以前就已經送交宜蘭縣政府審查,宜蘭縣政府以專案的方式請示農委會水保局,並在立法院召開協調會,最後由宜蘭縣政府自行決定核准。由宜蘭縣這個集村案來看,這豈不是「一國兩制」?令人憤恨難平!所以在這個時刻,更需要各位起造人齊心協力,捍衛自己的夢想家園而努力,請大家一人一信繼續向各單位陳情,期待我們的美夢能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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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呈   監察院  王 院 長

自從農委會99年10月15日全面禁建集村農舍於特定農業區以來,小民林煥彬暨相關起造人等,每天活在惡夢中,想不到依法申請集村興建,奉公守法的良民却遭受如此蠻橫的行政作為,深深傷害全國百姓對政府的信任。

經數月以來,不斷的陳情,終於讓監察院余委員青天大老爺,聽聞到民眾痛苦的呻吟,替民伸張正義!讓全國集村興建農舍申請起造人,看到正義的長官站在民眾受害的立場替民發聲,解決民眾的困難。這是全國百姓之福!

然行政機關的專權獨斷,似乎沒有任何機關可以制衡?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已明確指出,行政院農委會不適法侵害百姓權益之處,行政院農委會仍然固執己見,完全不考慮民眾的權益,在此跪求監察院王院長、余委員繼續為吾等集村受害者主持公道,伸張正義!使吾等弱勢集村家園能儘早完成,吾等受害者銘感五內!

                    陳情起造代表人:林 * *  叩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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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

副本:全國集村自救會、中視、民視、三立、自由(新聞組)

監察院於99年9月15日糾正行政機關應由行政官員提出檢討,應該有行政官員接受處分,為何沒有任何行政官員接受處分?請監委大人提出檢舉農委會及其官員等,並公佈懲處名單這才是糾正案應該回來的訊息,結果那有農委會直接99年10月15日禁建,這樣是大有為的民主政府嗎?這樣是監察院應該回覆的答案嗎?懇請監委大人予以惠覆。小民們確實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害及精神的折磨,農委會認定以行政命令不需立法且可直接發佈禁建並無不法。但民主政府不是苦民所苦,以民為先嗎?更何況您已經接受我們的陳情您也明嘹集村農舍真正原貌是怎樣的情形,是一個很好的德政,是一個破壞良田最少最少的一個方向,那請監委繼續糾正不可以讓我們蒙受這種人民財產損失。

農委會發文內容重點及受害者反對陳述意見:

(一)現有集村農舍背離立法精神。★★受害者反對意見:小那知道什麼立法精神只知道依慣例申請辦理不對嗎?怎可前85案都可以辦突然於第86案全面停止,置人民財產權益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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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保局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知是否正確?
在農發條例第10條以及第18條都有提到「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同一部法條,同一個句子,指涉的意涵應該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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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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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農舍時程表編號項目日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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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再敬呈中華民國馬總統

副本:行政院(吳院長)、全國集村自救會網站、三立、中視(新聞

組)、 自由、聯合時報(採訪組)

針對農委會991015日禁止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行政命令,此項政策變更未經公告、亦未制定補救措施,顯有不公平並嚴重損害人民財產權益損失。
1,行政命令發佈前,申請民眾已耗費一年至一年半,依照政府機關公告需備齊必要文件,其中並多次詢問地方機關其合法性及可行性,在一切合法申請及所耗費之時間,金錢,人力相當龐大,政府無預警喊停,已損害人民財產,並使人民失去對政府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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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集村好友

我們(石小姐)100331日致總統檢舉信陳訴書,於100412日獲總統府回函,特別針對政策變更未預先公告,未制定補救措施,影響人民權益乙事,函請行政院辦理,全文如下請參閱,另吾等又於100416日再陳行政院院長,請其正視受害者之陳訴拯救弱勢集村家園,並請求行政院內接受當面陳情說明,全文如后,請大家繼續加油爭取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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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正本  行政院  吳院長

    副本 總統府全國集村自救網站中時、聯合、三立、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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