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集村之友:

   我們林先生致總統府之陳情文,經總統府要求〝秉公處理〞集村農舍案,農委會於10047日回覆依然冷血無情,吳等怎能接受此種蠻橫無理的農委會,今再敬呈馬總統如后文請各位好友參閱,繼續爭取集村家園得以興建為止。

 

正本:再敬呈  中華民國 馬總統

副本:行政院、吳院長、全國集村自救會網站三立、中視、新聞組、

         自由、聯合時報採訪組

    感謝馬總統對行政院要求秉公處理〞依法申請中之集村農舍案。但很不幸的行政院依舊將本案轉給農委會處理,就如同小民呈報總統之事實,農委會有恃無恐依舊愚弄百姓!就農委會之回覆文農授水保字第1000118217號函(附件一),轉呈馬總統知曉,行政團隊居然有如此冷血無情完全不管人民權益及,死活的蠻橫官員,是民主之恥。

  相信親民如子的馬總統對於小民林煥彬等受害者多次敬呈之陳情內容必定知道,集村農舍基地面積所佔比例絕不影響馬總統對農田的保護政策,相對於行政院農委會未遵循您親民行政的一貫原側、破壞法治、打擊政府威信顯失公平、正義之合理性。有違人民對政府之期待。

  就農委會,農授水保字第1000118217號函說明二,指出【本會對於集村興建農舍以淪為建商制度化,市場化的商品且坐落之農業用地多選擇特定農業區,導致優良農地建地化之現象,已失去集村興建農舍欲完整保護優良農地之原意,因此限制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確有其必要性於急迫性,本會先以9910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核釋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內。而個別農舍部分,後續將透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期達加強保護優良地目的】。

  農委會所陳訴事項皆未對合法提出申請集村之民眾有合理,適法之處置行為。人民因信賴政府所為財產損失,政府置之不理實在讓民眾無法信賴。

  農委會說明(二)陳訴事項,極不合理特提出說明:

一、   農委會指出集村興建農舍已淪為建商制度化,市場化的商品且坐落之 農業用地多選擇特定農業區,導致優良農地建地化之現象,已失去集村興建農舍欲完整保護優良農地之原意。農委會顯失公平之理由:

(一)集村興建農舍是以個人名義起造:中華民國之法律土地法規定以登記制,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名下無農舍皆可提出申請農舍或集村興建農舍。自民國89年後農地取得並無資格之限制,也就是說任何職業皆可登記為任何農地之所有權人。既然不分職業,唯有委託專業人員集村申請,並委託興建並無不法,請明察!

(二) 特定農業區可以興建集村農舍:

依據農委會93年2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01943號函,(附件二)明確指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及經辦竣,重劃之農牧用地均可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93年6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33號函(附件三);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並無限制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特定農業區不得參與集村興建農舍。農委會水保局於94年12月續印製:獎勵協助集村興建農舍推廣手冊如(附件四)。明確證實人民依法申請的合法性!且十年來已完成85案佔特定農業區也僅28公頃,十年來所用面積比不上任何一案市地重劃,直接禁建合理嗎?

(三) 中華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不應該任由任何人之意圖渺視法律,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保障,亦不該應任由行政官員違法行政:

  全國任何一位集村興建之起造人皆屬中華民國之國民、不分職業、不分人種、不分貴賤、皆應遵守法律、並受憲法之保障。

農委會專橫獨斷帶頭違法如下:

  1. 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為è連縣政府對人民依法已送

        件未審查完成者全部禁建。

  1. 牴觸憲法第23「法律保留原則」:因為è合理保障人民財富,   受害者辦到一半每人財產損3~4百萬,人民何辜。
  2. 牴觸憲法第23「比例原則」:因為è只禁建用地最少的集   村農舍十年才用28公頃。
  3. 牴觸憲法第7「平等原則」:因為è只禁建用地最少的集村農 舍十年才用28公頃,集村農舍反而是活化農村之德政。
  4. 牴觸「信賴保護原則」:因為è集村農舍已實施獎勵十年已有85案怎可當日令發禁建,辦到一半的人怎辦
  5. 牴觸「從新從優原則」:因為è集村農舍已實施獎勵十年已有85 案怎可當日令發禁建,官員採用最嚴酷方式對待人民。

  因此不管農委會如何冠冕堂皇,皆不應該違法行政,不是嗎?全國起造人皆是中華民國之國民更應受憲法之保護。

二、   農委會指出【限制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確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本會以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核釋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內。而個別農舍部分,後續將透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期達加強保護優良農地目的】。

農委會違法行政,有失公平正義之理由:

     (一)、集村興建農舍令發禁建而個別農舍却需透過修法程序,明顯違 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平等原則:

按行政行為,非有正常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亦為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平等權之具體要求。平等原則及自由民主國家必要的基礎,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等國家所有機關之行為須禁止恣意,並應符合正義原則,以保障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

    (二)、集村興建農舍10年期間全國共計完成85案僅用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面積28公頃,個別農舍每年平均使用特定農業區農地面

        積約在500公頃以上,10年來用了5000公頃以上,集村農舍佔   

        個別農舍的0.56%不成比例、明顯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如此差異行政又豈能達到保護農地之目的?!實在是天大的謊

        言懇請馬總統明察!

     (三)、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僅佔特定農業區面積萬分之1點零四,

       其所佔面積極小,根本不生導致優良農地流失之弊端;再者,以    

       集村興建農舍須經主管嚴格之審查,應與周圍農村生態為整體之

       規劃,並遵守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農舍標準圖樣,以符合城鄉風

       貌及建築景觀,且須設置建築物水處理系統,提出非位於公告之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証明,不僅無破壞農業生產環境情事,更未造 

       成汙染農村環境之疑慮。農委會禁止特定農業區以集村興建農

       舍,不僅無法有助於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目的的達

       成,更與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意旨背道而馳。鑒請馬總統明察秋

       毫,還全國集村起造人一個公道!

    (四)、農委會更以世界糧荒,糧食自給率低等間題做為禁建理由,簡

       直荒唐,我們的官員只會搞定民粹嗎?拿着保護良田做口號,誰

       敢反對,我們也贊成但執政要考慮顧慮人民的傷害預先公告,訂

       定緩衝辦法,降低人民的傷害不是嗎?更何況全國休耕面積達21

       萬公頃每年補款達100多億,那不是我們納稅人的錢嗎?真是太

       過份了怎可犧牲我們,做為保護良田的犧牲品我們是中華民國的

       良民,絕不接受絕不要妥協。

    一次又一次的鑒請馬總統明察秋毫,相信馬總統愛民如己,視民如親的執政風格,必能明確感受到全國起造人的衷心期盼!在此鑒請馬總統是否可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農委會濫權行政違反法令侵害全國起造人權益之事實,予以查核,避免憾事再次發生的遺憾!請不要再轉交行政院或農委會了,其結果就如每次呈報之內容,請勿再讓全國集村起造人陷於水火之中,以符合馬總統教育行政官員施政過程應考量人民的期待及依法行政的訴求,另跪求總統大人指示府方人員接受吾等受害代表面呈報告詳情,拯救吾等弱勢集村家園。

 

 

敬祝總統大人

 

 

             政躬康泰       國泰民安 

 

 

 

                     集村農舍起造人代表人:林煥彬

                                中華民國1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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