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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草案)

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八十九年一月修正後之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會銜訂定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細究政府開放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兼具有居住與存放農務材料及放置農機具需求之空間,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屬農地容許使用之ㄧ種。本辦法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訂而制定,更進一步提供農民興建農舍之法令依據與申請方式,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釐清法令疑義。

本辦法除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第三條增列第三項、第四項徵收相關規定與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增列有關福建省金門縣適用之特別規定外,其餘條文並未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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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各位起造人:

    監察院監察委員將於10063(星期五)巡察新竹縣,接受民眾陳情。

    鑒於農委會對於421日立法院的決議,及54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視如糞土

     置之不理,在此呼籲大家,站出來告訴我們的青天大老爺我們「冤枉」啊!

     請監察委員替大家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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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集村之友大家好:                                        
   在這一兩個月來,集村自救會一而再、再而三、不斷的向馬總統、行政院吳院長及監察院王院長及各監察委員寄陳情信函,終於在4月21日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決議案,要求農委會讓原本已經提出送審的興建案,按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繼續審查,另外監察院余騰芳委員也在五月四日提出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農委會未經召集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等充分討論審慎研議及評估,即逕行核釋全面限制集村興建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實屬草率。」其次農委會作法未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制要求,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解釋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更沒有符合有關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余騰芳委員直斥農委會根本是「亂搞」!依規定農委會必須在兩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說明或是擬出妥善的解決辦法,屆時,監察院若示不滿意,將不排除提出農委會彈劾案。
 
   雖然經過近日的研商,農委會水保局內部的決定竟是傾向維持原案,沒有轉圜空間,不過更令人訝異的是農委會在去年十月十五日雖然已經公佈集村農舍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行政命令,而宜蘭縣政府却在去年十一月八日審核准了一個位於特定農業區的集村農舍興建案,據指出該案是在去年十月十五日以前就已經送交宜蘭縣政府審查,宜蘭縣政府以專案的方式請示農委會水保局,並在立法院召開協調會,最後由宜蘭縣政府自行決定核准。由宜蘭縣這個集村案來看,這豈不是「一國兩制」?令人憤恨難平!所以在這個時刻,更需要各位起造人齊心協力,捍衛自己的夢想家園而努力,請大家一人一信繼續向各單位陳情,期待我們的美夢能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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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呈   監察院  王 院 長

    自從農委會99年10月15日全面禁建集村農舍於特定農業區以來,小民林煥彬暨相關起造人等,每天活在惡夢中,想不到依法申請集村興建,奉公守法的良民却遭受如此蠻橫的行政作為,深深傷害全國百姓對政府的信任。

    經數月以來,不斷的陳情,終於讓監察院余委員青天大老爺,聽聞到民眾痛苦的呻吟,替民伸張正義!讓全國集村興建農舍申請起造人,看到正義的長官站在民眾受害的立場替民發聲,解決民眾的困難。這是全國百姓之福!

     然行政機關的專權獨斷,似乎沒有任何機關可以制衡?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已明確指出,行政院農委會不適法侵害百姓權益之處,行政院農委會仍然固執己見,完全不考慮民眾的權益,在此跪求監察院王院長、余委員繼續為吾等集村受害者主持公道,伸張正義!使吾等弱勢集村家園能儘早完成,吾等受害者銘感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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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

副本:全國集村自救會、中視、民視、三立、自由(新聞組)

  監察院於99年9月15日糾正行政機關應由行政官員提出檢討,應該有行政官員接受處分,為何沒有任何行政官員接受處分?請監委大人提出檢舉農委會及其官員等,並公佈懲處名單這才是糾正案應該回來的訊息,結果那有農委會直接99年10月15日禁建,這樣是大有為的民主政府嗎?這樣是監察院應該回覆的答案嗎?懇請監委大人予以惠覆。小民們確實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害及精神的折磨,農委會認定以行政命令不需立法且可直接發佈禁建並無不法。但民主政府不是苦民所苦,以民為先嗎?更何況您已經接受我們的陳情您也明嘹集村農舍真正原貌是怎樣的情形,是一個很好的德政,是一個破壞良田最少最少的一個方向,那請監委繼續糾正不可以讓我們蒙受這種人民財產損失。

農委會發文內容重點及受害者反對陳述意見:

(一)    現有集村農舍背離立法精神。★★受害者反對意見:小那知道什麼立法精神只知道依慣例申請辦理不對嗎?怎可前85案都可以辦突然於第86案全面停止,置人民財產權益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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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保局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知是否正確?

在農發條例第10條以及第18條都有提到「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同一部法條,同一個句子,指涉的意涵應該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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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農舍時程表
編號 項目 日期
一、 尋找適合之農舍用地與農業生產用地。 3-6個月
 1. 農舍用地與農業生產用地之無套繪證明申請。  
 2. 1.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詢。  
  2.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查詢。  
  3.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水庫蓄水範圍及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公告之洪氾區範圍查詢。  
  4.水利法第 78條規定之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內查詢。  
  5.水利法第 78條規定之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內查詢。  
  6.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43、56條規定之古蹟保存區、遺址保存區、文化景觀保存區查詢。  
  7.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規定之自然保留區查詢。  
  8.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規定之自然保留區查詢。  
  9.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規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查詢。  
  10.國家安全法規定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域內或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三條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區域之禁限建區域內查詢。  
  11.氣象法第13 條及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縱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中之禁止或限制建築範圍之內查詢。  
  12.礦業法規定之礦區或礦業保留區內查詢。  
  13.民用航空法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劃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或飛航管制區內查詢。  
  14.公路法第59條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物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之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範圍內查詢。  
  15.大眾捷運法第45條第二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之禁建或限建範圍內查詢。  
  16.台灣省水庫集水區治理辦法第三條公告之水庫集水區查詢。  
  17.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查詢。  
  18.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查詢。  
  19.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查詢。  
  20.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範圍之內查詢。  
  21.水土保持法劃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查詢。  
  22.嚴重地層下陷區查詢。  
  23.溫泉法第6條劃定之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查詢。  
  24.活動斷層帶兩側100公尺範圍內查詢。  
 3. 測量技師測量與繪製平均坡度並簽證。  
二、 建築規劃。 2-3個月
 1. 坪數規劃。  
 2. 外型規劃。  
 3. 社區整體規劃。  
三、 召募同好。 6-12個月
 1. 無農舍證明。  
 2. 戶籍謄本。  
 3. 財產清冊。  
四、 土地過戶。 2-3個月
 1. 農舍用地申請農業證明。  
 2. 農舍用地過戶給起造人。  
 3. 農舍用地申請農業證明待送審。  
 4. 農業生產用地申請農業證明。  
 5. 農業生產用地分割過戶給各起造人。  
 6. 農業生產用地再次申請農業證明待送審。  
五、 資格審查準備。 1個月
 1. 資料整理。  
 2. 編輯成冊。  
 3. 送件。  
     
合計   14-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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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再敬呈  中華民國 馬總統

副本:行政院(吳院長)、全國集村自救會網站、三立、中視(新聞

      組)、 自由、聯合時報(採訪組)

     針對農委會991015日禁止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行政命令,此項政策變更未經公告、亦未制定補救措施,顯有不公平並嚴重損害人民財產權益損失。
1
,行政命令發佈前,申請民眾已耗費一年至一年半,依照政府機關公告需備齊必要文件,其中並多次詢問地方機關其合法性及可行性,在一切合法申請及所耗費之時間,金錢,人力相當龐大,政府無預警喊停,已損害人民財產,並使人民失去對政府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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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集村好友

    我們(石小姐)100331日致總統檢舉信陳訴書,於100412日獲總統府回函,特別針對政策變更未預先公告,未制定補救措施,影響人民權益乙事,函請行政院辦理,全文如下請參閱,另吾等又於100416日再陳行政院院長,請其正視受害者之陳訴拯救弱勢集村家園,並請求行政院內接受當面陳情說明,全文如后,請大家繼續加油爭取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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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正本  行政院  吳院長

    副本    總統府 全國集村自救網站 中時、聯合、三立、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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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陳訴書

受文者

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陳訴人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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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法治國家,怎有冷酷無血、無淚之官員,近幾個月的努力,農委會官員都知道了,原來集村農舍10年來才用掉特定農業區28公頃,根本不成比例,且不影響糧食生產環境。原來集村農舍作業如此冗長,需一年以上的前置作業時間。他們這些人接受陳情表示都知道實情了,露出一付很有愛心、悲天憫人的情懷!背後卻是如此的無血無淚、照樣發文:

一、 現有集村農舍背離立法精神

二、 現有集村農舍已遭商品化包裝

三、 世界糧食危機,集村農舍已有影響生產環境

四、 集村農舍皆建於特定農業區良田,配耕地皆位處偏遠之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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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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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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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令夕改,欺負弱勢  (轉貼)

一、只打小農民,不敢辦大案,農民無辜,農舍何罪。劉監委員三番兩次找鄉村區農民農舍的麻煩,居心可議,拜託請可憐我們這些弱勢的一群,農舍違規使用僅為單一事件,請勿將農舍全面污名化、魔鬼化,我們抗議。


二、豪宅林立嗎?劉監委搞錯了吧!台北每一坪一、二百萬才算豪宅,請快加入打房行列!集村農舍十年來全省只用了28幾公頃農地,佔所以農地的九年一毛,且一戶600萬~1000萬怎麼可能是豪宅,請勿搞錯。

三、農地能當建地嗎?農地建蔽率只有10%怎麼與建地比,即使農舍樓高限制三層,怎麼與大樓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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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農舍為何受到民眾青睞?

政府為促進農地合理利用,提高農民生活水準,制定了《農業發展例》,爾後為了活化農村,遂進一步開放集村農舍的申請。可以這麼說,集村農舍有今天的果,跟政府當初種下的因息息相關。

政府開放集村農舍的歷史背景,在於鄉村人口大量往都市地區集中,農村面臨後繼無人、村落蕭條的窘境所以立法原意是要讓老舊、破敗的農村透過集村方式,重新凝聚其聚落風貌

但人算不如天算,社會發展的速度遠遠超過政府立法的初衷,在城市房價大幅飆漲的今天,土地成本相對低廉,且擺脫蝸居大樓的大棟距透天生活風貌,讓集村農舍受到城市民眾青睞。

可以這麼說,對集村農舍情有獨鍾的購屋民眾,通常是城市裡的青壯年族群,反而不會是長年居住在農村的老弱婦孺,一方面後者日常的生活型態通常較集村來得寬闊,集村不見得符合他們的需求,對他們缺乏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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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農舍背黑鍋 豪宅依舊是豪宅 農委會這把用錯的快刀

為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案,農委會在10月15日發出行政命令,要求全台各縣市政府即刻停止受理在特定農業區內興建集村農舍的申請。農委會的這一紙行政命令,讓位於特定農業區的集村農舍面臨禁建危機。

農委會所持理由為,基於《農業發展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即刻停止位於特定農業區內的集村農舍申請案,而該項內容為「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為何農委會要特別點出特定農業區?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所謂特定農業區即「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監察院的糾正案急急如律令,農委會不能置之不理,卻用心良苦的在法規條例裡挑了一項值得商榷的條文做為援引依據,同時以罕見的口吻要求即刻停止辦理相關申請案,讓從事集村農舍招募的業者與已購屋的消費者頓時有如晴天霹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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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呈 監察院程監察委員 仁宏先生

 

  小民於99年12月7日陳情監委大人如(附件一)並於99年12月27日獲回函(如附件二),近日甚為欣慰報章媒體報導大人您總計糾正700多案,表示監委大人真正是做大事,為人民做事之青天大人。

  今小民們確實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害及精神的折磨,農委會認定以行政命令不需立法且可直接發佈禁建並無不法。但民主政府不是苦民所苦,以民為先嗎?就連停水停電也要7日前公告不是嗎?農委會一級局處長亦多次接見受害者陳情後,也知道了近幾年來全國特定農業區原來集村農舍才用掉28公頃,也知道我們很委屈很冤枉,且完全不是浪費良田的元凶,農委會皆表示都知道了,有數個陳情人皆可做証!但卻依然故我,蠻橫無情的公文又於農曆除夕前通令各縣府機關。連已送審的案子全數判死刑,民主國家怎有如此的官員,真令人寒心,集村農舍何罪之有,它已經實施了十年,是農委會製訂精美手冊並行文特定農業區及及仳鄰鄉鎮三級坡內之山坡地保育區可作為配耕地,(如附件三),大力宣導並積極、獎勵、協助的。農發條例更明訂開放農地並取消對人的資格審查管制,現在反咬我們不是真正的農民怎可住農舍違反立法精神,把人民當賊,怎可如此?

  人民依十年來的慣例且已有85案興建完成,一切依農委會訂的方式,一一進行準備期間至少一年,突然禁建未公告未緩衝,未訂補救辦法,完全忽視憲法等法律賦予人民的合理保障(如附件四)供大人叁閱,經整理後向監委大人檢舉農委會違法失職之情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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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幾天的新聞,對我們這些集村農舍的購買戶而言真是一種煎熬...

以目前集村農舍的案例跟目前眾多建案比較起來比例微乎其微,以新竹來講,光大樓開價已從每坪十幾萬到

目前的三、四十萬,最高還有開到五十萬的,透天別墅也不遑多讓,沒有二、三千萬買不到。

對我們這群薪水階級的上班族而言,買房子比登天還難,負擔非常重。

集村農舍通常位於較偏遠的鄉下,生活機能也較不方便,會選擇集村農舍主要是價錢較負擔的起,讓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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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大人:

 

   小民有冤難伸!請諸公大人明察秋毫,還小民一個公道阿!

小民不信這世道只有利益而無公理!懇切期待諸立委大人,本諸於民、匡扶正義、為民喉舌!

   自99年10月15日由行政院農委會下達一紙集村農舍於特定農業區禁建之命令以來,讓千百位投入心血的小民,置於水火之中。然違憲不適法害民的農委會,本著保護良田的冠冕堂皇的口號、置全國百姓於水火而不顧,於初不真確了解集村冗長繁雜之手續、斷下枉法!事後明白了解,又自恃無人可以對恃!百般無理不改其命令又陷全國百姓於絕望!又諸立委大人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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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愛民如子的吳院長,請您不要再將此陳情文轉給權責單位主管機關回覆了,因為吳院長您有一個冷血無情又非常強悍的農委會主委陳武雄及其水保局局長;不管人民死活更不管大家如何陳情、遊行、抗議;他們的答案還是一致的~基於立法精神、保護良田、農舍、農民、農用……等偉大口號,所以99年10月15日起集村農舍禁止於特定農業區興建,完全無公告或緩衝期,置民於死地。此令一出完全直接坑殺辦到一半尚未送審之千百個良民家園,禁建集村農舍完全無法保護良田,應該所有全國農地全面禁止變更;但保證政府做不到吧!所以只犧牲弱勢的集村農舍並禁建來凸顯政府的魄力!如此的作法是不公、不正、不義!且完全與事實不符。因為全國特定農業區在好幾年前尚有400000公頃,但現在只剩2700000公頃,然十年來集村農舍基地總共才用45公頃之65%也就是只用掉特定農業區30公頃完全不是浪費良田的元兇,故十年來集村農舍所用掉面積的比例,比不上任何一個政府重劃案的面積,集村農舍用的面積根本就微不足道,九牛一毛、不成比例,禁建集村農舍弄錯方向了吧!集村農舍不該被犧牲的;此令有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差別待遇、比例及保留原則。更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直接禁建,我們的權狀及財產必化為烏有。另按司法院釋字第287號、525號及605號解釋文皆明確說明人民之權益應受保障,作為行政命令之前提,若有影響人民權益應明定補救辦法或過渡條款。

吳院長貴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首長,應不致縱容屬下發佈且接受此種蠻橫、無情、無法的禁建命令,中華民國最引以為傲的乃是一個建國百年民主國家,故任何執法、立法等皆應以民為先。例如開車全面繫安全帶、騎車皆戴安全帽、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地下室停車獎勵停止等皆經過公聽會,專家學者,民意、立法機關等不斷討論才訂定實施日期且經過宣導,緩衝期等。現階段的民主社會就連停水、停電、馬路施工也需先預告,集村農舍直接單憑農委會下令禁建且當日實施,影響良民百姓之財產權益甚鉅,跪求院長吳大人替我們做主吧!我等弱勢小民,不敢忽視農委會的單一命令,但因為集村農舍作業冗長前置作業約需一年至一年半的時間,懇求該禁建令明定實施日期訂於100年7月1日起實施,卑便辦到一半之良民能繼續完成集村農舍送審作業,以便搶救良民家園,千百個良民銘感五內,謝謝院長!

祝院長 政躬康泰 國泰民安

陳情起造代表人:林煥彬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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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群普通的上班族,每個月收入不到3萬元,為了找個房子居住來養家活口。尋尋覓覓,卻因為市區動輒一坪20萬至30萬以上之高房價而不可得。好不容易得知有朋友買了集村農舍住了2年了,發現這種房子不但房價低是我們負擔的起,而且生活環境也很好,於是召集20位好朋友,一同籌資興建集村農舍,好順利脫離無殼蝸牛。本想因有前例依法依令可行下(證據一),一切都能順利,但因為農委會的一紙蠻橫無情的公文(證據二)而讓一切化為烏有。此問題違害擴及宜蘭、桃園、新竹、台南縣市等地百姓。其實我們不反對農委會的保護優良農業區的政策,但是在沒任何先行告知、溝通協調下,一下就禁建,不管我們一年多來所耗費的金錢及時間,如此無情的作法讓我們欲哭無淚,也絕對無法認同。行政院農委會以立法精神,農舍、農地、農民、農用及保護良田等偉大口號犧牲並只禁建集村農舍顯然不公、不正、不義且完全與事實不符。

因為全國特定農業區在好幾年前尚有400000公頃,但現在只剩270000公頃,但十年集村農舍才用45公頃之65%也就是只用掉特定農業區30公頃完全不是浪費良田的元兇,故十年來集村農舍所用掉面積的比例,比不上任何一個政府重劃案的面積,集村農舍用的面積根本就微不足道,九牛一毛、不成比例,禁建集村農舍弄錯方向了吧!集村農舍不該被犧牲的;此令有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差別待遇比例信賴及保護等原則。更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直接禁建,我們的權狀及財產必化為烏有。

我們素知程委員向來公正無私,在消基會董事長任內為小老百姓 ,爭取過無數次消費權益,向有『鐵面』稱號,備受各界稱頌,希望這次能體察民苦,依憲法第九十六條至九十八條附予監察委員之糾正、彈劾權之行使,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瀆職),應將之移送法院辦理,小民淺見農委會濫權枉顧千百個良民家園之禁建令,此令沒違法真難以服眾。我們是建國百年的民主國家,懇求監委應為我們的權益,主持公道,爭取落日條款、緩衝期至少一年。(因為集村農舍前置作業太繁雜,包含土地取得、購買、過戶時間長達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非常謝謝您!所有起造人必銘感五內!

      陳 情 人:林 煥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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