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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95年第23次縣務會議審議通過

95年7月4日府農農字第0950085531號函頒

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資格核定事項,特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本縣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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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民國 93 06 16 修正)

 

發布日期:民國 90 04 26

 

修正日期:民國 93 0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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