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95年第23次縣務會議審議通過 95年7月4日府農農字第0950085531號函頒 |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資格核定事項,特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本縣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辦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水資源、公用事業、地政、民政、都市計畫及農業等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承辦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任務為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件資格之審查及核定。
三、申請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戶籍登記謄本。
(二)興建農舍用地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最近六個月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四)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清單上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五)切結無自用農舍及申請之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六)集村興建農舍起造人共同協議書。
(七)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屬共同持有者,起造人應出具該宗農業用地其他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及切結放棄該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權利。
(八)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屬林業用地者,起造人應出具森林登記證明文件;非屬於林業用地者,免附。
(九)申請興建農舍用地,非位經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證明文件。
(十)申請興建農舍用地,是否位經公告之水庫(鯉魚潭、大埔、劍潭、明德、永和山)集水區證明文件。
(十一)申請興建農舍用地,是否位經經濟部依自來水法公告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證明文件。
(十二)申請興建農舍用地(南庄、三灣鄉範圍內),是否位經公告之獅頭山國家風景區證明文件。
(十三)起造人提供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平均坡度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由本府農業局受理申請,並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核定通過者,7日內核發資格符合之證明文件。審查未核定通過者,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辦理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案件;如有正當理由,得請求補正期間展延30日,並以一次為限。不能補正者,申請案件逕予駁回。審查項目內容如審查表(如附表)。
五、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七款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地,應維持農用,且集村之農舍不得面向退縮地建築,若基地相鄰退縮地有基地內通路則不在此限。
六、集村興建農舍除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外,應設置公共設施之規定如下:
(一)興建二十戶至二十九戶者,應留設社區停車場及廣場。
(二)興建三十戶至四十九戶者,應留設社區停車場、廣場及兒童遊憩場。
(三)興建五十戶以上者,應留設社區停車場、廣場、兒童遊憩場及閭鄰公園。
七、申請人取得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資格符合證明文件後,應依本辦法規定備具相關書圖文件,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