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保局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知是否正確?
在農發條例第10條以及第18條都有提到「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同一部法條,同一個句子,指涉的意涵應該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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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前略)...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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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發條例第10條訂定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也使用了相同的規範「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同理,此處的意涵應該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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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第六條: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一)因防止災害、國防需要、規劃農民住宅所需之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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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於99年10月15日發佈農授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並在之後補充解釋曰:「本會解釋令係為貫徹農業發展條例立法意旨及政策原則,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質審認「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明確標準,以導正執行偏差」。也就是說,農委會解釋令發佈的依據是因,農委會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定有了明確認知。
在農委會水保局首長信箱多次詢問,「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定義究竟是什麼。經過幾次敷衍推拖、答非所問之後(http://www.swcb.gov.tw/class2/index.asp?ct=emails&Autoid=447&m1=9&m2=53)(http://www.swcb.gov.tw/class2/index.asp?ct=emails&Autoid=457&m1=9&m2=53),水保局終於在第三次鬆口(http://www.swcb.gov.tw/class2/index.asp?ct=emails&Autoid=462&m1=9&m2=53),解釋「在特定農業區之一定規模開發行為,如集村農舍等大興土木農地填土者,即有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虞」。
一般集村案開發規模約3000平方公尺(50坪 X 20戶)。所以依水保局的解釋,在特定農業區開發規模大於3000平方公尺,即有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虞。
然而,農委會企劃處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回覆文卻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要點),針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有無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情形已有適度規範,該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二)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者。(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者。(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者。」是以,申請案經審如查有上開所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情形之ㄧ者,不得同意變更使用。
也就是說,企劃處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知與水保局截然不同。企劃處不以開發規模認定,而是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明定的條件判定。
同一部農發條例,同一個句子,主管的農委會底下兩個單位的解釋卻南轅北轍。如果水保局的認知正確,將來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條變更開發的特定農業區土地面積只要大於0.3公頃者(包括防止災害、國防需要、公共建設等等),是否即有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虞,也就是不得變更?如果水保局認知有誤,依據此錯誤認知而發佈的農授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是否應該加以修正?
二、以行政命令認定「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直接創造一法無明文之禁止條件,是否恰當?
農委會宣稱此解釋令並未創設法無明文之禁止條件,僅係補充認定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如位於特定農業區者,即屬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然而,
1. 此認定直接創造一禁止條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2. 此認定在農發條例上未有明文規定(農發條例並無企圖定義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如位於特定農業區者,是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企劃處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知是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明文規範的條件判定。水保局在回覆我們對「農發條例原意」的提問時,亦提到:為審酌有無「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事實,應依各地區之農業生產現況而為不同認定,是以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由縣市主管機關落實執行(http://www.swcb.gov.tw/class2/index.asp?ct=emails&Autoid=473&m1=9&m2=53)。也就是說,水保局也同意,興建農舍是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是規範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
既然如此,如果水保局認為「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條件應該增列「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者」,是否應該循正當管道,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將此限制人民財產的規範,以法律明定,而非僅以行政命令便宜行事?
- Apr 21 Thu 2011 22:31
水保局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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