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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

副本:全國集村自救會、中視、民視、三立、自由(新聞組)

  監察院於99年9月15日糾正行政機關應由行政官員提出檢討,應該有行政官員接受處分,為何沒有任何行政官員接受處分?請監委大人提出檢舉農委會及其官員等,並公佈懲處名單這才是糾正案應該回來的訊息,結果那有農委會直接99年10月15日禁建,這樣是大有為的民主政府嗎?這樣是監察院應該回覆的答案嗎?懇請監委大人予以惠覆。小民們確實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害及精神的折磨,農委會認定以行政命令不需立法且可直接發佈禁建並無不法。但民主政府不是苦民所苦,以民為先嗎?更何況您已經接受我們的陳情您也明嘹集村農舍真正原貌是怎樣的情形,是一個很好的德政,是一個破壞良田最少最少的一個方向,那請監委繼續糾正不可以讓我們蒙受這種人民財產損失。

農委會發文內容重點及受害者反對陳述意見:

(一)    現有集村農舍背離立法精神。★★受害者反對意見:小那知道什麼立法精神只知道依慣例申請辦理不對嗎?怎可前85案都可以辦突然於第86案全面停止,置人民財產權益於何處。

(二)    現有集村農舍已遭商品化包裝。★★受害者反對意見:現有集村若有疏失應提出檢討改進公告新訂辦法或罰款之類,罪不致死,不應突然禁建,我們何其無辜,終究集村農舍最後送件起造人全都是中華民國良民不是嗎?天災地震、土石流家園可以不見,但吾等集村家園身處民主國家,絕不能容忍官員奪我家園。

(三)    世界糧食危機,集村農舍已有影響生產環境。★★受害者反對意見:糧食危機,即應全面複耕,取消休耕補助金(每年花100多億納稅人的錢不是嗎?) 農委會泯滅良知為禁建而禁建罔顧人民財產權益,十年集村才用掉28公頃比不上任何一案市地重劃面積,何來影響生產環境,標準何在?

(四)    集村農舍皆建於特定農業區良田,配耕地皆位處偏遠之山區。★★受害者反對意見:農委會明文規定,特定農業區可興建集村農舍,毗鄰鄉鎮山坡地三級坡內可做為配耕地,怎可昨是今非當日禁建前所未見,人民如何能活下去?

農委會說明(一)陳訴事項,極不合理:

農委會指出集村興建農舍已淪為建商制度化,市場化的商品且坐落之農業用地多選擇特定農業區,導致優良農地建地化之現象,已失去集村興建農舍欲完整保護優良農地之原意。農委會顯失公平之理由:

(一)集村興建農舍是以個人名義起造:中華民國之法律土地法規定視以登記制,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名下無農舍皆可提出申請農舍或集村興建農舍。自民國89年後農地取得並無資格之限制,也就是說任何職業皆可登記為任何農地之所有權人。既然不分職業,唯有委託專業人員集村申請,並委託興建並無不法,請明察!

(二) 特定農業區可以興建集村農舍:

依據農委會93年2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01943號函,(附件一)明確指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及經辦竣,重劃之農牧用地均可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93年6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33號函(附件二):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並無限制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參與集村興建農舍。農委會水保局於94年12月續印製:獎勵協助集村興建農舍推廣手冊如(附件三)。明確證實人民依法申請的合法性!

(三) 中華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不應該任由任何人之意圖渺視法律,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保障,亦不該應任由行政官員違法行政:

全國任何一位集村興建之起造人皆屬中華民國之國民、不分職業、不分人種、不分貴賤、皆應遵守法律並受憲法之保障。那麼野蠻的行政命令直接禁建,連這個小到四歲的小朋友和老到70~80歲沒讀書的人都知道野蠻的行政命令,監委大人您能夠接受嗎?我們受害者絕對不接受一張行政命令,真的不公平。您能接受就此結案嗎?我想應該不是監察委員應該有的作為吧!請監委您回覆。

   我們不接受99年10月15日禁建,那劉監委您也不應該接受,監察院的糾正文應該得到什麼答案?難道不是應該官員被懲處,難到農委會不應該提出檢討嗎?那麼野蠻就一張行政命令,死的是老百姓,官員都保住了,那有這種事!難道劉監委原來的原意是死老百姓就好!官員不用被懲處,難道是這樣嗎?敬請明釋

                       陳情人:陳信男

                       地址:新竹市竹光路78巷13弄2號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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