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村農舍背黑鍋 豪宅依舊是豪宅 農委會這把用錯的快刀

為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案,農委會在10月15日發出行政命令,要求全台各縣市政府即刻停止受理在特定農業區內興建集村農舍的申請。農委會的這一紙行政命令,讓位於特定農業區的集村農舍面臨禁建危機。

農委會所持理由為,基於《農業發展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即刻停止位於特定農業區內的集村農舍申請案,而該項內容為「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為何農委會要特別點出特定農業區?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所謂特定農業區即「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監察院的糾正案急急如律令,農委會不能置之不理,卻用心良苦的在法規條例裡挑了一項值得商榷的條文做為援引依據,同時以罕見的口吻要求即刻停止辦理相關申請案,讓從事集村農舍招募的業者與已購屋的消費者頓時有如晴天霹靂。

值得商榷之處在於《農業發展例》第18條第1項的內容並無明確指名特定農業區,綜觀整部農發條例也無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的規定,農委會此舉恐予人擴張解釋之感。

其次,有關監委所針砭的「農舍變豪宅」項目,衡量其脈絡緣由,實務上監委指的應是單一0.25公頃(即756坪)之獨棟農舍,焦點並不在集村農舍,如今獨棟農舍與集

村農舍混為一談,後者此番還成為背黑鍋的代罪羔羊,罪魁禍首的獨棟農舍(獨棟豪宅)反而置身事外,與監委原意恐不盡相符。加上農委會的一紙行政命令,從醞釀到出手略嫌粗糙,事前並無邀集地方政府與相關公協會以廣納視聽,又偏偏選在星期五出手,讓事件與爭議在週末不斷擴大,受波及之民眾與業者被迫於週一聚會商討,過程與時機皆不太適宜。

由於地方政府授予民眾在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已為存在多年之事實,相關申請過程也符合法定程序,此番中央(農委會)與地方(縣市政府)對於特定農業區是否能興建集村農舍發生嚴重歧義,受害最大的反而是民眾,不啻為大埔農地與中科事件的翻版。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理由書「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土地及不動產皆為人民之重要財產,不容任意侵犯與剝奪。站在信賴保護原則的立場,中央與地方應儘速就既存與申請中的集村農舍之適法性達成共識,就算要關閉集村農舍這扇大門,也宜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避免公權力的進一步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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