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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呈 監察院程監察委員 仁宏先生

 

  小民於99年12月7日陳情監委大人如(附件一)並於99年12月27日獲回函(如附件二),近日甚為欣慰報章媒體報導大人您總計糾正700多案,表示監委大人真正是做大事,為人民做事之青天大人。

  今小民們確實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害及精神的折磨,農委會認定以行政命令不需立法且可直接發佈禁建並無不法。但民主政府不是苦民所苦,以民為先嗎?就連停水停電也要7日前公告不是嗎?農委會一級局處長亦多次接見受害者陳情後,也知道了近幾年來全國特定農業區原來集村農舍才用掉28公頃,也知道我們很委屈很冤枉,且完全不是浪費良田的元凶,農委會皆表示都知道了,有數個陳情人皆可做証!但卻依然故我,蠻橫無情的公文又於農曆除夕前通令各縣府機關。連已送審的案子全數判死刑,民主國家怎有如此的官員,真令人寒心,集村農舍何罪之有,它已經實施了十年,是農委會製訂精美手冊並行文特定農業區及及仳鄰鄉鎮三級坡內之山坡地保育區可作為配耕地,(如附件三),大力宣導並積極、獎勵、協助的。農發條例更明訂開放農地並取消對人的資格審查管制,現在反咬我們不是真正的農民怎可住農舍違反立法精神,把人民當賊,怎可如此?

  人民依十年來的慣例且已有85案興建完成,一切依農委會訂的方式,一一進行準備期間至少一年,突然禁建未公告未緩衝,未訂補救辦法,完全忽視憲法等法律賦予人民的合理保障(如附件四)供大人叁閱,經整理後向監委大人檢舉農委會違法失職之情事如下:

 

一、 農委會99年10月15日令發當日,集村農舍禁止於特地農業區興建未依憲法合理保障百姓財產權à明顯違背憲法第十五條。

二、 農委會所發佈解釋性行政規則已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加以限制à明顯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三、依農業處統計特地農業區全國有270000公頃,但十年來全國集村農舍才用到28公頃。依法申請共計85  案,故集村案面積比例僅萬分 之一,完全不影響良田面積,與糧食生產環境à所以農委會只禁建集村農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四、 集村起造人依法、依慣例土地已取得,確不能興建未受保障à農委會違反憲法第142條,未保障人民權利。

五、 單一農舍平均每年使用450公頃,各地市地重劃面積更大,而集村農舍十年來才用到28公頃。只禁建集村農舍à農委會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中立平等原則、及差別待遇)。

六、 集村農舍由農委會積極、獎勵協助且印製精美手冊大力推行(如附件三) 已十年之久,斷然禁建,確實造成信賴法令辦理一半的良民百姓無法適從à農委會官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七、 農發條例第18條第5項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一)、 依區域計畫法編訂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 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今農委會欲增加規定特定農業區禁建集村農舍,自應依法會同內政部協調、討論、公告、送立院備查à農委會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2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而非單憑一紙農委會行令行政規定就可完全剝奪人民財產權利à農委會官員明顯違法且知法犯法瀆職。

八、 農委會令發當日直接禁建,未經公告、公聽會,討論緩衝,配套未依行政程序且此令確實影響千百位良民起造人,況且未絲毫考慮到保障人民權益,百年民主國家怎可容許如此作為?農委會暨主委陳武雄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158條等

 

結論: 懇請程監委大人,再次為民伸冤,人民的財產權益被無情的直接摧毀,如此的行政作為,如此的官員相較於建國百年的民主國家,真是不知所云,難道不應糾正其未合理給予人民財產權益保障嗎?再次跪求程監委大人為受害良民爭取公平正義。

 

               天佑集村家園

 

            懇請監委大人為民伸冤  

 

 

 

 

                                    集村受害代表人:林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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