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蓄理想與現實
 
談農地興建農舍政策
 
文/陳武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攝影/長榮國際
 
▲在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以農舍為名興建住宅隨處可見,其影響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甚鉅。
農地資源維護面臨嚴峻挑戰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農業用地包括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合計約253萬公頃。但這廣義的農業用地,廣及農、林、漁、牧、水利、國土保安等相關用途之土地。如以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合計約76萬公頃,其中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27萬公頃、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17.6萬公頃,規劃作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農地資源,約46萬公頃。
依前述資料,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之農牧用地分別僅占整體國土面積約7.5%及4.9%;如再以其區內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面積計算,合計面積約國土總面積之6.5%。農地資源面積面臨短少危機。
農地興建農舍之目的
民國89年,因考量面臨經貿國際化、自由化及數位化的國際競爭趨勢,及加入WTO的關鍵時刻,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地農用」政策,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農業發展條例修訂中,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的事項包括:1.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2.大幅放寬耕地分割面積限制;3.農地得以興建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
為有效規範農舍興建,政府分別於民國90年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作為配套措施。其中訂定集村興建農舍之意旨,目的將零星分布之個別農舍集中於完整地區內予以興建,藉由完善的公共設施及社區互助之環境建設,達到富麗農村、保護農業生產環境與確保生活環境品質之目的。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從事農事工作。
農地興建農舍執行明顯偏離政策原意
探究我國目前農地經營,具有下列特性:
1.農業經營擁有農地面積不到1公頃,面積難以達到大規模生產的目的。
2.農業經營收入普遍偏低,尤其是土地利用型的生產,例如稻米等;
3.因為繼承等原因,農地所有權人眾多,但實際經營者少,大幅際低農地所有權人從事農作意願,甚至普遍有變更非農業使用之期待。
也因此在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加入經營農業者少,但買農地興建農舍者眾之異常現象。以農舍為名興建住宅隨處可見,其影響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甚鉅,社會各界迭有要求檢討之聲。
依據監察院調查,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因各縣市政府執行標準不一,對於集村興建農舍之執行結果,衍生實際參與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係考量居住,而非以農業經營為目的;經統計,自民國94年起至99年6月底,集村興建農舍案件共計有85件申請案,建築基地多位於優良農田之特定農業區,而配合農地多位於偏遠、低價值荒野之山坡地保育區與森林區或養殖用地,並與建築用地相距甚遠,集村興建農舍之發展已有住宅化與商品化之現象。衍生未能落實「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現象。
在不影響權益下調整農地興建農舍執行規定
對於興建農舍諸多脫節失序現象,鞭策本會更需積極改善,本會為保護優良農地資源,經審慎評估檢討後,採取下列各項措施:
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興建集村興建農舍基地
鑒於目前多數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造成優良農地流失、建地化、商品化之情形,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立法意旨,集村興建農舍,仍應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為前提,無違保護優良農地目的,集村興建農舍之坐落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惟仍得位於其他使用分區,亦無限制個別農舍於特定農業區之興建權益。
改進集村興建農舍之獎勵措施
為避免政府補助之善意遭扭曲,爰就「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之補助獎勵規定,包括個別補助項目、補助方式及申請程序等全面予以檢討。刪除包括斜屋頂(20萬/戶)、公共設施(5萬/戶)及採用標準圖(5萬/戶)等各項經費補助現金之獎勵方式,鼓勵興建低污染之公共設施經參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有關一般農業區變更作住宅社區使用者,至少設置10公尺之隔離綠帶或設施相關規定,將獎勵項目修正為設置寬度達10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或設置生態污水處理設施始得申請獎勵,並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就農民集村興建農舍提供協助,俾規劃執行與處理程序更臻周妥。
審慎周延下檢討現行法規
為期根本解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執行相關疑義,確保農舍係為配合於農地上從事農業活動所需而興建之目的,正積極著手進行相關修正作業,期經過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之程序,使相關配套作為更周延並具體可行,俾落實農業生產環境與農地保護及落實農村發展之政策目標,兼及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檢討修正方向包括:強化落實農地農用,嚴禁以蓋休閒別墅為目的之購地,並檢討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條件、區位、評估是否區分「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後取得農地之差別管理、評估得興建農舍用地之土地適宜性,並就公共設施規範、回歸建築法系管理、明確地籍管理等相關規範續予研議,朝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立法意旨方向修正。
結語
保護優良農地是農委會一貫秉持的基本立場,而特定農業區集村興建農舍的悖離現象,已嚴重衝擊農委會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的基本立場與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政府將嚴謹地從法制及程序上,就保護優良農地及維護農民權益予以權衡考量。農委會明令禁止特定農業區集村興建農舍,是負責的作法,也符合多數民眾的期待,更不影響真正從事農業經營行為之農民的權益。
此外,農委會將以永續經營精神,有計畫的推動農村發展,發揮農村多功能價值;並落實農村社區土地活化,締結農村再生發展區導入功能分區之管制方式,滿足農村社區居民生活所需及兼顧維護農業經營環境。創造集村居住誘因,活化土地管理,整體規劃建設,創造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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