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姓名

 

 

 

土地座落

 

面積

 

申 請 日 期

     

              

                 

審查結果

    

一、是否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申請人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是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

(二)、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

地登記謄本。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是否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不在此限。)

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四、申請人是否無自用農舍?

(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二)、前揭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

屋使用執照影本。

(三)、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農業用地上有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二)、本審查單位農業單位得會同建管單位查明申請人是否無自用農舍。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一)、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謄本。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用使用證明。

(三)、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

供申請興建農舍面積使用之文件。

 

本審查單位農業單位得會同建管單位查明申請人之農業用地未曾申請農舍。

     

□符合

□不符合,理由說明。

其他:

鄉(鎮市)長

 

 

 

課長

 

承 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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