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農民」定義如何?抑或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條件即可。
 

有關農民資格之執行事宜,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農輔字第○九一○一四九八四八號函說明三之規定辦理(如附件七)

 

<附件七>

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農輔字第O九一O一四九八四八號
主旨:貴府請釋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農民資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府農務字第O九一二三八三七三OO號函。


二、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旨在貫徹「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有關農民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地興建農舍之資格條件,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又「土地法」修正時,已刪除農地承受人之身分限制合先敘明。


三、本會前經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地政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規定執行事宜會議獲致決議,並經於九十年七月四日以(九O)農輔字第九OOO五O六七五號函送該會議記錄(諒達)。其附件一─OO縣(市)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列申請人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

(二)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四)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五)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七)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文件。」。


四、本案有關農民資格條件及應檢具證明文件,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並請貴府本諸權責逕予核處。至於有關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等疑義,係屬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宜請逕函內政部營建署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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