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草案)

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八十九年一月修正後之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會銜訂定發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細究政府開放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兼具有居住與存放農務材料及放置農機具需求之空間,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屬農地容許使用之ㄧ種。本辦法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訂而制定,更進一步提供農民興建農舍之法令依據與申請方式,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釐清法令疑義。

本辦法除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第三條增列第三項、第四項徵收相關規定與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增列有關福建省金門縣適用之特別規定外,其餘條文並未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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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委會在10075日在營建署召開公聽會修法硬闖農地農舍興建辦法,此舉限制農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範圍,已嚴重違背憲法賦予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更損害全國農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只要本惡法一經公告實施,農民、農地永無翻身之日,在此敬邀全國農地所有權人,集村起造人,農民、農地、農權自救會將於100715日於台北總統府向政府表達我們的堅決〞反對此滅農的法案。請於100年7月12日前完成報名,以利安排車輛。

 

                                 連絡電話:03-535-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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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中華民國總統 馬英九先生

    副本:民視、三立、自由(新聞組)、農委會陳武雄主委

 

    呈請 總統大人為遭行政官員迫害之受害者伸冤,現行民主法治國家怎可容忍大搞民粹的行政官員繼續存在呢

    行政院農委會大搞民粹,危言聳聽,大肆宣傳保護良田,糧食危機,結果每年浪費100多億補助21萬公頃休耕之大地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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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正本:總統馬英九先生 

  副本:三立、民視、自由(新聞組)農委會陳武雄

 

    農地糧食危機遭總統馬英九列為國安層級,但農耕成本高於賣價可悲啊!一斤米才賣9元,農委會是否針對各種農產品予以補貼並請求明訂公告,另即然鼓勵複耕及糧食危機即應停止休耕補償金,每年花佰億納稅人的錢,此種作為本未倒置,合理嗎?民主國家執政人員應秉公處理,降低對百姓之財產,勿大稿民粹手段,以保護良田做為神主牌扼殺人民權益。

    行政院農委會針對特定農業區保護優良田地禁建用地最少的集村農舍(10年才用掉28公頃)且不用公告、緩衝、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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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各位起造人:

    監察院監察委員將於10063(星期五)巡察新竹縣,接受民眾陳情。

    鑒於農委會對於421日立法院的決議,及54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視如糞土

     置之不理,在此呼籲大家,站出來告訴我們的青天大老爺我們「冤枉」啊!

     請監察委員替大家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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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集村之友大家好:                                        
   在這一兩個月來,集村自救會一而再、再而三、不斷的向馬總統、行政院吳院長及監察院王院長及各監察委員寄陳情信函,終於在4月21日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決議案,要求農委會讓原本已經提出送審的興建案,按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繼續審查,另外監察院余騰芳委員也在五月四日提出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農委會未經召集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等充分討論審慎研議及評估,即逕行核釋全面限制集村興建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實屬草率。」其次農委會作法未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制要求,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解釋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更沒有符合有關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余騰芳委員直斥農委會根本是「亂搞」!依規定農委會必須在兩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說明或是擬出妥善的解決辦法,屆時,監察院若示不滿意,將不排除提出農委會彈劾案。
 
   雖然經過近日的研商,農委會水保局內部的決定竟是傾向維持原案,沒有轉圜空間,不過更令人訝異的是農委會在去年十月十五日雖然已經公佈集村農舍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行政命令,而宜蘭縣政府却在去年十一月八日審核准了一個位於特定農業區的集村農舍興建案,據指出該案是在去年十月十五日以前就已經送交宜蘭縣政府審查,宜蘭縣政府以專案的方式請示農委會水保局,並在立法院召開協調會,最後由宜蘭縣政府自行決定核准。由宜蘭縣這個集村案來看,這豈不是「一國兩制」?令人憤恨難平!所以在這個時刻,更需要各位起造人齊心協力,捍衛自己的夢想家園而努力,請大家一人一信繼續向各單位陳情,期待我們的美夢能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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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呈   監察院  王 院 長

    自從農委會99年10月15日全面禁建集村農舍於特定農業區以來,小民林煥彬暨相關起造人等,每天活在惡夢中,想不到依法申請集村興建,奉公守法的良民却遭受如此蠻橫的行政作為,深深傷害全國百姓對政府的信任。

    經數月以來,不斷的陳情,終於讓監察院余委員青天大老爺,聽聞到民眾痛苦的呻吟,替民伸張正義!讓全國集村興建農舍申請起造人,看到正義的長官站在民眾受害的立場替民發聲,解決民眾的困難。這是全國百姓之福!

     然行政機關的專權獨斷,似乎沒有任何機關可以制衡?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已明確指出,行政院農委會不適法侵害百姓權益之處,行政院農委會仍然固執己見,完全不考慮民眾的權益,在此跪求監察院王院長、余委員繼續為吾等集村受害者主持公道,伸張正義!使吾等弱勢集村家園能儘早完成,吾等受害者銘感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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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

副本:全國集村自救會、中視、民視、三立、自由(新聞組)

  監察院於99年9月15日糾正行政機關應由行政官員提出檢討,應該有行政官員接受處分,為何沒有任何行政官員接受處分?請監委大人提出檢舉農委會及其官員等,並公佈懲處名單這才是糾正案應該回來的訊息,結果那有農委會直接99年10月15日禁建,這樣是大有為的民主政府嗎?這樣是監察院應該回覆的答案嗎?懇請監委大人予以惠覆。小民們確實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害及精神的折磨,農委會認定以行政命令不需立法且可直接發佈禁建並無不法。但民主政府不是苦民所苦,以民為先嗎?更何況您已經接受我們的陳情您也明嘹集村農舍真正原貌是怎樣的情形,是一個很好的德政,是一個破壞良田最少最少的一個方向,那請監委繼續糾正不可以讓我們蒙受這種人民財產損失。

農委會發文內容重點及受害者反對陳述意見:

(一)    現有集村農舍背離立法精神。★★受害者反對意見:小那知道什麼立法精神只知道依慣例申請辦理不對嗎?怎可前85案都可以辦突然於第86案全面停止,置人民財產權益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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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保局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認知是否正確?

在農發條例第10條以及第18條都有提到「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同一部法條,同一個句子,指涉的意涵應該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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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農舍時程表
編號 項目 日期
一、 尋找適合之農舍用地與農業生產用地。 3-6個月
 1. 農舍用地與農業生產用地之無套繪證明申請。  
 2. 1.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詢。  
  2.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查詢。  
  3.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水庫蓄水範圍及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公告之洪氾區範圍查詢。  
  4.水利法第 78條規定之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內查詢。  
  5.水利法第 78條規定之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內查詢。  
  6.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43、56條規定之古蹟保存區、遺址保存區、文化景觀保存區查詢。  
  7.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規定之自然保留區查詢。  
  8.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規定之自然保留區查詢。  
  9.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規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查詢。  
  10.國家安全法規定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域內或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三條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區域之禁限建區域內查詢。  
  11.氣象法第13 條及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縱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中之禁止或限制建築範圍之內查詢。  
  12.礦業法規定之礦區或礦業保留區內查詢。  
  13.民用航空法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劃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或飛航管制區內查詢。  
  14.公路法第59條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物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之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範圍內查詢。  
  15.大眾捷運法第45條第二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之禁建或限建範圍內查詢。  
  16.台灣省水庫集水區治理辦法第三條公告之水庫集水區查詢。  
  17.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查詢。  
  18.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查詢。  
  19.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查詢。  
  20.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範圍之內查詢。  
  21.水土保持法劃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查詢。  
  22.嚴重地層下陷區查詢。  
  23.溫泉法第6條劃定之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查詢。  
  24.活動斷層帶兩側100公尺範圍內查詢。  
 3. 測量技師測量與繪製平均坡度並簽證。  
二、 建築規劃。 2-3個月
 1. 坪數規劃。  
 2. 外型規劃。  
 3. 社區整體規劃。  
三、 召募同好。 6-12個月
 1. 無農舍證明。  
 2. 戶籍謄本。  
 3. 財產清冊。  
四、 土地過戶。 2-3個月
 1. 農舍用地申請農業證明。  
 2. 農舍用地過戶給起造人。  
 3. 農舍用地申請農業證明待送審。  
 4. 農業生產用地申請農業證明。  
 5. 農業生產用地分割過戶給各起造人。  
 6. 農業生產用地再次申請農業證明待送審。  
五、 資格審查準備。 1個月
 1. 資料整理。  
 2. 編輯成冊。  
 3. 送件。  
     
合計   14-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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