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呈 監察院程監察委員 仁宏先生

 

  小民於99年12月7日陳情監委大人如(附件一)並於99年12月27日獲回函(如附件二),近日甚為欣慰報章媒體報導大人您總計糾正700多案,表示監委大人真正是做大事,為人民做事之青天大人。

  今小民們確實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害及精神的折磨,農委會認定以行政命令不需立法且可直接發佈禁建並無不法。但民主政府不是苦民所苦,以民為先嗎?就連停水停電也要7日前公告不是嗎?農委會一級局處長亦多次接見受害者陳情後,也知道了近幾年來全國特定農業區原來集村農舍才用掉28公頃,也知道我們很委屈很冤枉,且完全不是浪費良田的元凶,農委會皆表示都知道了,有數個陳情人皆可做証!但卻依然故我,蠻橫無情的公文又於農曆除夕前通令各縣府機關。連已送審的案子全數判死刑,民主國家怎有如此的官員,真令人寒心,集村農舍何罪之有,它已經實施了十年,是農委會製訂精美手冊並行文特定農業區及及仳鄰鄉鎮三級坡內之山坡地保育區可作為配耕地,(如附件三),大力宣導並積極、獎勵、協助的。農發條例更明訂開放農地並取消對人的資格審查管制,現在反咬我們不是真正的農民怎可住農舍違反立法精神,把人民當賊,怎可如此?

  人民依十年來的慣例且已有85案興建完成,一切依農委會訂的方式,一一進行準備期間至少一年,突然禁建未公告未緩衝,未訂補救辦法,完全忽視憲法等法律賦予人民的合理保障(如附件四)供大人叁閱,經整理後向監委大人檢舉農委會違法失職之情事如下: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2) 人氣()

苗栗縣政府95年第23次縣務會議審議通過

95年7月4日府農農字第0950085531號函頒

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資格核定事項,特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本縣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名  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民國 93 06 16 修正)

 

發布日期:民國 90 04 26

 

修正日期:民國 93 06 16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農地」與「農舍」共生?
 
農地興建農舍之省思
 
文/林英彥(中國地政研究所所長)攝影/長榮國際
 
▲農地興建農舍,除了要對建築物審查外,更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破碎的農田 汙染的環境
任何人只要由台北搭乘高鐵南下,看看車窗外景觀,一定會發現我們美麗的家園已經遭受嚴重破壞,農田中到處房舍零亂散佈,不僅田園變色、農業生產環境劣化、更令人憂心那些家庭中排放出來的污水是否汚染了灌溉用水,種出來的農產品還能安心食用嗎?我們政府不是口口聲聲強調三生(生活、生產、生態),但是我們的作為卻完全背道而馳,現在的台灣,可以說沒有一條河川是乾淨的,到處土石亂流、土壤受污染面積不斷擴大,山林遭受濫墾,這還能說台灣是個寶島嗎?更令人痛心的是政府對這些糟蹋國土、破壞環境的惡劣行為竟然束手無策,任由這種現象持續發展下去,不出數年,台灣很可能成為人間煉獄,這實在令人憂心萬分。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正港的農莊主人
 
從農地興建農舍規範談起
 
文/丁文郁(農訓協會高級研究員)
攝影/長榮國際
 
▲農地興建農舍規範,應集思廣益研議出符合社會期待,又能兼顧農業永續發展的新規範。
管地不管人,農地管理政策
自從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於2000年1月26日公布實施以來,我國農業用地(以下稱農地)管理政策,由堅持多年的「農地農有農用」,改為「農地農用但不一定農有」;也就是所謂「管地不管人」的農地管理政策,讓非農民可以購買農地。而農地得以興建農舍,不但被視為提高農地附加價值最直接的途徑,更是吸引非農民購置農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誘因之一。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兼蓄理想與現實
 
談農地興建農舍政策
 
文/陳武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攝影/長榮國際
 
▲在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以農舍為名興建住宅隨處可見,其影響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甚鉅。
農地資源維護面臨嚴峻挑戰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農業用地包括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合計約253萬公頃。但這廣義的農業用地,廣及農、林、漁、牧、水利、國土保安等相關用途之土地。如以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合計約76萬公頃,其中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27萬公頃、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17.6萬公頃,規劃作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農地資源,約46萬公頃。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看了這幾天的新聞,對我們這些集村農舍的購買戶而言真是一種煎熬...

以目前集村農舍的案例跟目前眾多建案比較起來比例微乎其微,以新竹來講,光大樓開價已從每坪十幾萬到

目前的三、四十萬,最高還有開到五十萬的,透天別墅也不遑多讓,沒有二、三千萬買不到。

對我們這群薪水階級的上班族而言,買房子比登天還難,負擔非常重。

集村農舍通常位於較偏遠的鄉下,生活機能也較不方便,會選擇集村農舍主要是價錢較負擔的起,讓小朋友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

立委大人:

 

   小民有冤難伸!請諸公大人明察秋毫,還小民一個公道阿!

小民不信這世道只有利益而無公理!懇切期待諸立委大人,本諸於民、匡扶正義、為民喉舌!

   自99年10月15日由行政院農委會下達一紙集村農舍於特定農業區禁建之命令以來,讓千百位投入心血的小民,置於水火之中。然違憲不適法害民的農委會,本著保護良田的冠冕堂皇的口號、置全國百姓於水火而不顧,於初不真確了解集村冗長繁雜之手續、斷下枉法!事後明白了解,又自恃無人可以對恃!百般無理不改其命令又陷全國百姓於絕望!又諸立委大人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跪求愛民如子的吳院長,請您不要再將此陳情文轉給權責單位主管機關回覆了,因為吳院長您有一個冷血無情又非常強悍的農委會主委陳武雄及其水保局局長;不管人民死活更不管大家如何陳情、遊行、抗議;他們的答案還是一致的~基於立法精神、保護良田、農舍、農民、農用……等偉大口號,所以99年10月15日起集村農舍禁止於特定農業區興建,完全無公告或緩衝期,置民於死地。此令一出完全直接坑殺辦到一半尚未送審之千百個良民家園,禁建集村農舍完全無法保護良田,應該所有全國農地全面禁止變更;但保證政府做不到吧!所以只犧牲弱勢的集村農舍並禁建來凸顯政府的魄力!如此的作法是不公、不正、不義!且完全與事實不符。因為全國特定農業區在好幾年前尚有400000公頃,但現在只剩2700000公頃,然十年來集村農舍基地總共才用45公頃之65%也就是只用掉特定農業區30公頃完全不是浪費良田的元兇,故十年來集村農舍所用掉面積的比例,比不上任何一個政府重劃案的面積,集村農舍用的面積根本就微不足道,九牛一毛、不成比例,禁建集村農舍弄錯方向了吧!集村農舍不該被犧牲的;此令有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差別待遇、比例及保留原則。更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直接禁建,我們的權狀及財產必化為烏有。另按司法院釋字第287號、525號及605號解釋文皆明確說明人民之權益應受保障,作為行政命令之前提,若有影響人民權益應明定補救辦法或過渡條款。

吳院長貴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首長,應不致縱容屬下發佈且接受此種蠻橫、無情、無法的禁建命令,中華民國最引以為傲的乃是一個建國百年民主國家,故任何執法、立法等皆應以民為先。例如開車全面繫安全帶、騎車皆戴安全帽、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地下室停車獎勵停止等皆經過公聽會,專家學者,民意、立法機關等不斷討論才訂定實施日期且經過宣導,緩衝期等。現階段的民主社會就連停水、停電、馬路施工也需先預告,集村農舍直接單憑農委會下令禁建且當日實施,影響良民百姓之財產權益甚鉅,跪求院長吳大人替我們做主吧!我等弱勢小民,不敢忽視農委會的單一命令,但因為集村農舍作業冗長前置作業約需一年至一年半的時間,懇求該禁建令明定實施日期訂於100年7月1日起實施,卑便辦到一半之良民能繼續完成集村農舍送審作業,以便搶救良民家園,千百個良民銘感五內,謝謝院長!

祝院長 政躬康泰 國泰民安

陳情起造代表人:林煥彬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們是一群普通的上班族,每個月收入不到3萬元,為了找個房子居住來養家活口。尋尋覓覓,卻因為市區動輒一坪20萬至30萬以上之高房價而不可得。好不容易得知有朋友買了集村農舍住了2年了,發現這種房子不但房價低是我們負擔的起,而且生活環境也很好,於是召集20位好朋友,一同籌資興建集村農舍,好順利脫離無殼蝸牛。本想因有前例依法依令可行下(證據一),一切都能順利,但因為農委會的一紙蠻橫無情的公文(證據二)而讓一切化為烏有。此問題違害擴及宜蘭、桃園、新竹、台南縣市等地百姓。其實我們不反對農委會的保護優良農業區的政策,但是在沒任何先行告知、溝通協調下,一下就禁建,不管我們一年多來所耗費的金錢及時間,如此無情的作法讓我們欲哭無淚,也絕對無法認同。行政院農委會以立法精神,農舍、農地、農民、農用及保護良田等偉大口號犧牲並只禁建集村農舍顯然不公、不正、不義且完全與事實不符。

因為全國特定農業區在好幾年前尚有400000公頃,但現在只剩270000公頃,但十年集村農舍才用45公頃之65%也就是只用掉特定農業區30公頃完全不是浪費良田的元兇,故十年來集村農舍所用掉面積的比例,比不上任何一個政府重劃案的面積,集村農舍用的面積根本就微不足道,九牛一毛、不成比例,禁建集村農舍弄錯方向了吧!集村農舍不該被犧牲的;此令有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差別待遇比例信賴及保護等原則。更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直接禁建,我們的權狀及財產必化為烏有。

我們素知程委員向來公正無私,在消基會董事長任內為小老百姓 ,爭取過無數次消費權益,向有『鐵面』稱號,備受各界稱頌,希望這次能體察民苦,依憲法第九十六條至九十八條附予監察委員之糾正、彈劾權之行使,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瀆職),應將之移送法院辦理,小民淺見農委會濫權枉顧千百個良民家園之禁建令,此令沒違法真難以服眾。我們是建國百年的民主國家,懇求監委應為我們的權益,主持公道,爭取落日條款、緩衝期至少一年。(因為集村農舍前置作業太繁雜,包含土地取得、購買、過戶時間長達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非常謝謝您!所有起造人必銘感五內!

      陳 情 人:林 煥 彬


vill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